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1月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为672.75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本次发行的价格为人民币19.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39,0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854,053.59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484,996.41元。
日到账并存储于募星空体育官方入口 星空体育官网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根据《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已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085.41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81.81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025年2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98号)。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198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泰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二)《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三)《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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